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彩礼纠纷案,对于数额过高的彩礼,酌定部分返还。
据悉,秦某与石某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决定结婚。在确定恋爱关系半年后,秦某向石某转账10万元作为聘礼,并为其购买了两万余元的金饰。随后,两人领证登记并在五指山共同生活。然而,新婚不久,石某便离开五指山到海口创业,两人开始分居。因秦某要求石某回五指山共同生活未果,两人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秦某遂诉至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与石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并折价返还金饰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与石某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性格不合,均有强烈的离婚意愿,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且秦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拿出10万元支付彩礼后负担较重,该笔彩礼数额已超出其家庭正常负担范围,可认定为“彩礼数额较高”。因此,法院酌定石某向秦某返还彩礼45500元(已包含金饰金额)。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石某已将45500元退给秦某。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彩礼作为婚姻的礼节和爱情的表达,本应象征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和承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成为了一种经济负担。在该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短暂婚姻应当退还高额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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