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又一红利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落地
进口药械产品可享“零关税”
哪些药械符合免税政策?
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
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
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开放和创新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今年9月,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压力测试力度,促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哪些药品、医疗器械符合免税政策?《通知》列出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据介绍,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由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确认有关单位进口商品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有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门。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对违反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该免税政策。
据悉,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患者诊疗负担,培育壮大新兴消费,探索发展健康消费,以高质量供给激发和释放消费潜能,有利于增强自贸港特色产业竞争新优势,推动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有利于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