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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原交通厅长情妇涉嫌受贿被诉
http://www.hq.xinhuanet.com( 2007-09-13 17:27 )   来源: 中新网/新华网

    仗着自己与交通厅厅长的“特殊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贿赂的厅长情妇汪沛英,因涉嫌受贿罪,9月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是由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指定湖州市检察院异地起诉的。

    据悉,汪沛英作为“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被起诉,这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是第一例。

    汪沛英今年53岁,浙江杭州人,70年代初与赵詹奇相识,90年代初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据湖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1998年,时任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的赵詹奇被任命为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同年又兼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指挥。1998年初,萧山机场候机楼(航站楼)开始招标,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徐某找到汪沛英,希望汪沛英能牵线搭桥,请赵詹奇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后支付汪沛英合同总金额1%的提成。汪沛英将此事告诉赵詹奇,赵詹奇答应帮忙。8月,徐某所在的公司如愿中标。为感谢汪沛英的帮助,1998年11月底和1999年2月,徐某分两次送给汪沛英人民币5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汪沛英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另据悉,7月10日,赵詹奇因犯受贿罪已被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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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浙江在线 钱聪 李敏)


(责任编辑: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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