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7月23日上午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据此,工作中存在办事拖拉等问题影响工作效能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将可能被追究有关责任。
该《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规定追究其效能责任。
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效能告诫4种。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受到追究的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其中,受到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的,在告诫期内(一般为3至6个月)还不能提拔职务和晋升工资。(记者 卓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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