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伙同他人涉嫌私刻公章骗取海汽公司、海口琼山社保局存款共达2290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后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二审。
欲拿高额回扣 动起歪脑筋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陈新宇经施加汉、龙光明介绍而认识黄峰和海汽公司会计师、财务副总监韩飞畴(均另案处理)后,陈提出只要韩飞畴将单位的资金存入由其指定的银行,就能拿到高额回扣,但没成功。
1999年10月下旬,陈新宇找到张国英(海宁人,无业),提出可以拉海汽公司存款之事,张国英征得钱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同意操作后,钱某某、张国英、陈新宇、施加汉、龙光明、韩飞畴及代表韩飞畴的黄峰多次商谈将海汽公司的2000万元转存农行港口分理处的条件及回扣比例问题,最后达成一致:海汽公司转存农行港口分理处的2000万元活期存一年不动用;转款后钱某某先付10万元定金给黄峰;韩飞畴、陈金福等海汽公司人员及黄峰、陈新宇、施加汉、龙光明的回扣款共计18个点,即360万元。
内外勾结伪造海汽公司公章
同时,张国英根据钱某某弄假的海汽公司印章并将该公司存款提走的要求,找到时任农行港口分理处主任的石海平,说明可以介绍海汽公司将2000万元存入农行港口分理处,要求石提供海汽公司留在银行的印鉴卡给她私刻伪造海汽公司印章,将2000万元转出来使用,并许诺给石海平好处费,石表示同意。此外,钱某某还找到万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春安商议转款事宜。
1999年10月25日,韩飞畴将海汽公司2000万元转存到农行港口分理处其开立的海汽公司账户上,随后,石海平从农行港口分理处柜台内盗取海汽公司账户留存公章、财务专用章、林某和王某某个人私章印模的印鉴卡,复印后交给叶俊明送到农行港口分理处附近的张国英处,张、叶二人拿到印鉴卡复印件后一起找人伪造了海汽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人员王某某、林某的私章,并与陈新宇一起对比假印章的真伪程度。
骗购转账支票 套现1990万元
10月29日,由钱某某安排,万春安用“王峰”姓名,冒充海汽公司工作人员向农行港口分理处送交亲笔书写并盖有海汽公司假公章的海汽公司购买转账支票申请,骗购了海汽公司转账支票一本。然后与钱某某、叶俊明一起用盖有海汽公司伪造印章的转账支票将海汽公司1990万元短时间内陆续转到万春安以万昌公司名义开立的农行港口分理处及工行新华北支行的账户内和银声公司在光行海府办的账户上。随即,钱某某和张国英又指使万春安将款转到钱某某控制的林达公司、新夯利公司,陈新宇控制的杨新公司、黄峰控制的桃新公司在各银行的账户上,并通过再转账提现和直接提现方式将款项非法占有,其中叶俊明、陈新宇帮助提现金各有几百万元之多。
为掩盖罪证 伪造银行对账单
按事先约定,钱某某和张国英将其中的360万元作为回扣款,由黄峰经手与韩飞畴、施加汉、龙光明、陈金福、王建平(另案处理)、李和学等人瓜分;其中叶俊明分得10万元,石海平分得98.5万元,陈新宇分得60余万元,万春安分得290万元,余款项被张国英、钱某某占有。
海汽公司1990万元被从农行港口分理处骗走后,为应付海汽公司做账,钱某某、张国英出钱让叶俊明、陈新宇找人私刻了银行三角章和制作了银行对账单、利息单,交给黄峰转韩飞畴给海汽公司入账。
又查,2005年8月25日,叶俊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张国英、林苒、杨有仲共同诈骗琼山社保局300万元存款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最终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张国英无期徒刑,万春安、陈新宇、林苒、石海平等八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不等。
一审判决后,张国英等人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南国都市报/林莹 李婧雯 李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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