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省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省产业政策,并协调和监督其实施。
3、组织制订本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4、指导全省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制订本省内包括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布局与调控政策,监控物价总水平。
5、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奖金来源、资金投向.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全省建设项目(含外引内联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地方财政预算内和国家支持我省的
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参与工业厅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进行会签。
6、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运用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7、会同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本省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8、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境内外的招商引资工作。
9、研究本省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总问题协调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
10、组织或参与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活动。
11、负责全省计划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12、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根据省委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报批或任免;对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聘任或解聘,按照海南省
人民政府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13、检查指导各市、县的计划工作。
14、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厅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制改革处(政策法规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 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
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对全省 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指导;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承担有关行政复 议、行政应诉工作。
规划综合处
进行全省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
略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经济运行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办
法,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本省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 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提出优化全省产业结构、所有制
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 势,组织解决全省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
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 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承担本省国防科技工业(合民用爆破器材)
的管理;负责本省有关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事 务;提出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全省
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
持;指导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 务体系;协调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及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编制全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承担省加快中部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和协调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投标配套规定;参与监督、检查项目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承担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国外资金利用处
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规模、投向和政策;承担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编制全省利用国际金
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性贷款和境外投资项目信贷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参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及稽察工作;参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拟订全省农上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
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负责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示范工程、信息化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上报和管理工作;组织研究高技术产业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经贸财政金融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全省财政、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全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全省直接融资政策和建议;参与确定全省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社会发展处
拟订和协调全省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全省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省生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编制我省生态年度计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提出全省能源和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提出全省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工业、交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盐业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按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
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 干部职工劳动工资、保险、档案管理、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厅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工作。
价格处
研究拟订全省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工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部分公益性、公用事业性、强制性、垄断性、资源稀缺性产品(商品)的价格,拟订价格管理政策和作价办法,提出价格改革意见;拟订全省放开价格的管理政策,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分析价格形势;对出口产品加工增值幅度进行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发放鉴证书;监督价格政策执行,指导各部门及市、县价格工作,协调、仲裁价格争议。
收费管理处
拟订全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管理目录;拟订国家机关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办法和法规,提出收费管理改革意见;拟订或调整国家机关收费标准以及《海南省定价目录》范围内中介服务、重要经营性服务、部分公益性和公用事业性服务收费标准;监督收费管理政策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负责对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协调、仲裁分管范围内的有关收费争议和纠纷;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