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新华网发
11月27日上午,“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场)——《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专场在海口举行。
据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据介绍,《决定》共十三条,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同时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海南省政府将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名录;扩大禁塑执法范围。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避免执法死角;拓宽税费减免范围。对替代品生产企业及塑料制品回收利用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减少缺漏,体现周延性,有利于相关行业企业依法享受产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产业发展;扩大信用监管领域。违法信息公示不再局限于市场监管领域,而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拓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规定实施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要求;规定举报可以不实名。奖励条件不再局限于“实名举报”,规定只要“查证属实的”,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扩大群众参与度。
据了解,《决定》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行为的没收范围。对于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措施由“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企业。
同时,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日常管理责任。新增对经营场所管理者未落实管理义务,致使场所内多家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条款,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主体责任。
此外还提高对经营者使用环节的处罚额度。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