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被驳回!-新华网


滥用诉讼权利,被驳回!

2024-06-15   18:56:44
来源:新华网
字体:

  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正当的,但滥用民事权利是法律禁止的。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认定该公司滥用诉权,二审予以维持原判,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2023年4月,甲公司因装饰装修起诉乙公司,6月,乙公司提起反诉。7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以《结算协议》系甲公司胁迫其签订,内容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随后,文昌法院依据乙公司的申请,裁定中止审理。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签订《结算协议》时,明知协议系双方磋商签订,仍提起本案诉讼,主观存在滥用诉权的故意。其次,乙公司在前案中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并提起反诉,明知如在该案中一并就本案诉请提起反诉,更有利于案件审理,但仍选择单独提起诉讼,并在本案受理后要求该案中止审理。故乙公司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最后,乙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后,遂申请中止对另案的审理,拖延了该案审理时间,损害了甲公司合法权益,且该行为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综上,文昌法院认定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滥用诉权,遂作出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观上基于故意或其他非法动机,不适当地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案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文昌法院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公民、企业、组织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持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不滥用诉讼权利,不能运用所谓诉讼技巧和策略拖延案件审理进程,进而达到非法目的。若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法院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罚。(林茂)

【纠错】 【责任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