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要先立案后移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联合调查阶段,就发现该案件应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因该案件尚未立案,医疗保障部门可以不立案,直接由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对于已经立案的,如果发现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该如何办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党组讨论记录情况等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是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确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是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五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立案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是否可以予以结案?
不予以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结案。
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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